关于对陈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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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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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4〕 63 号
关于对陈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陈生, 时任天地壹号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壹
号)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兼董事长。
经查明, 陈生作为天地壹号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兼董
事长, 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买入天地壹号股票 128,900 股, 该行
为发生于最后一笔卖出天地壹号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 此外,
十二个月内存在多次短线交易。
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规定, 构- 2 -
成短线交易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
作出如下决定:
对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证券法》《公司治理规则》 等规定, 诚实守
信, 规范证券买卖行为,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股票交易。 特此
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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