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1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22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3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该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廷先生主持。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192,046,9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二)《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三)《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四)《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五)《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六)《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2,046,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七)《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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