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4
证券代码:832905 证券简称:信源小贷 主办券商:金元证券
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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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海南信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融资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公司关联方或者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除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外的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之应由董事会决定之担保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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