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5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宁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拆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称: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智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被告二名称: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举,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关于运营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的
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原告授权第三人与被告二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
签订《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租赁项目合同》(下称“合同”),原告是基于与被告一签订的《框架协议》以及被告二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租赁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有关于租赁标的经营项目含有种猪饲养销售等事项的信任,本欲通过租赁、经营被告二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以达到种猪饲养销售获取利润的合同目的,但由于两被告提供的租赁标的的地理位置不符合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被告二经营范围的条件,即在两被告提供的租赁标的上从始至终根本不可能开展种猪销售等经营活动,导致原告在订立前述两份合同时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原告依法可以解除上述两份合同并请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签订的《关于运营广西正康种猪
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二、判令解除原告授权第三人与被告二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签订的《广西正康种
猪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租赁项目合同》;
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 200,000.00 元;
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 17,268,765.03 元;
五、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 874,248.42 元;
六、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未获贷款贴息损失 2,743,356.60 元;
七、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污水处理费(增加环保设备)损失 1,320,212.40 元;八、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650,000.00 元;
九、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诉讼费用损失 229,980.65 元
十、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因拓建、安装第二条生产线产生的设计费、咨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损失 1,027,489.00 元;
十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 2019 年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将种猪按肉猪价格销
售的差价损失 8,081,141.53 元;
十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 2021 年 5 月至 2036 年 3 月可得利益损失
26,773,801.00 元;
(以上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诉请合计为 59,168,994.63元)
十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评估费等由两被告承担。
依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关于运营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的
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二是被告一国有独资子公司,拥有完整的养殖证照;租赁标的为被告二现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即 200 亩土地、地上物、设施及生产线),该标的资产保存在柳州市鹧鸪江路 5 号,经营范
围:PIC 配套系种猪饲养销售(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肉猪饲养销售;
饲料销售。租赁期限暂定自 2016 年 3 月 15 日起至 2036 年 3 月 14 日止,共计二
十年;协议第三条第 3.2 款约定:“乙方(原告)应在签订正式租赁协议后三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