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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15 22:19:03 股吧网页版
宏华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5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抗诉申请人)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宁华,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波、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举,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郑波、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不服、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 0205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 02 民终 3206 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抗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 02 民终 3206 号民事判
决书,以及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 0205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二、对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启动再审。
主要依据:

一、二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违法免除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书》约定,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向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租赁猪场、地上建筑、设施及生产线时,已经明确了租赁的用途是进行种猪养殖。《合同法》第 6 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用途”。但是,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却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第一,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租给第三人的猪场、地上建筑、设施及生产线
自 2009 年 12 月 17 日-2017 年 9 月 27 日一直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柳州市环境
保护局 2009 年 12 月 17 日《关于柳州市鹧鸪江园艺场 PIC 祖代种猪场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柳环审字<2009>284 号)中明确要求其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环境评价文件;2017 年 9 月 27 日,柳北区环境保护局因自 2010 年 11 月起一直
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柳北环罚字<2017>第 24 号)。以上事实,充分证明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出租的猪场、地上建筑、设施及生产线本身就违反了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三人接收后也不可能通过环评要求。但上述事实,被申请人在进行招标和签订合同前,从未向申请人做出任何提示和披露。

第二,根据柳州市国土规划测绘院测量,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出租的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即猪场、地上建筑、设施及生产线)所在位置 155.48 亩距离

铁路中心线 500 米以内,84.09 亩距离铁路中心线 500 米-1000 米之间。根据《柳
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的规定:距离铁路 500 米以内属于禁养区,距离铁路 500 米-1000米之间属于限养区。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严格控
制限养区畜禽饲养总量。上述两个通知的下发时间是 2015 年 1 月 26 日、2015
年 6 月 15 日颁布,而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是 2016 年 3 月对外招标出租猪场,
作为直接受文件约束的国有企业,其不可能不知道新政策的规定。但却对投标单位只字未提,刻意隐瞒。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前刻意隐瞒关键信息,使合同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告知义务;合同签订后,其向第三人交付的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租赁物,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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