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诉前财产保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2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钢、李凌云、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宁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利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 月 19 日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
“被告一”)与柳州市现代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投公司”)签订《关于运营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双方
公告编号:2020-002
就宏华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承租农投公司 100%控股的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后更名“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康公司”)名下现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达成意向。
广西鑫顺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受正康公司的委托,于 2016 年 3 月份就正康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租赁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宏华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向鑫顺公司递交投标文件。鑫顺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向宏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项目内容为:广西正康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租赁项目,中标金额(2016 年报价)(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捌万元整(¥3580000 元)。
2016 年 4 月 25 日,宏华公司向正康公司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下
属子公司—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猪公司”、“被告二”)与正
康公司签订正式租赁合同。2016 年 4 月 29 日,正康公司与种猪公司正式就中标
项目签订《合同书》。
因正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书》的约定积极配合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种猪公司按《合同书》规定暂缓交纳租金。正康公司不认可暂缓交纳租金事项,认为宏华公司及种猪公司应共同向其支付全部租金、违约金等,因此提起诉讼。
2020 年 1 月 16 日,正康公司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措施,根据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2020 年 1 月 16 日作出的(2020)桂 0205 民
初 430 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在价值 11210320.29 元的范围内对宏华公司、种猪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6247716.8 元(计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之后租金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
二、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 4962603.49 元(违约
金计算方式:暂计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以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每日 2‰计算),
之后的违约金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从 2019 年 12 月 1 日开始以每日 2‰计算;
三、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经营租赁资产所得利润的 5%;
公告编号:2020-002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共同承担。
诉讼依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宏华公司与农投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就宏华公司或
子公司/分公司承租正康公司名下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项目达成意向。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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