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在期货、期权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期权合约的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规避豆粕、玉米等原材料商品以及鸡蛋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而达到有效管控价格风险。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正常生产和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在有现货贸易基础的履约合同项下对现货开展套期保值,杜绝一切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种类限于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认为需
要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组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领导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成员为总裁办公室、财务部、采购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
主要职责如下:
(一)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3.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保证金额度按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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