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2-03
证券代码:832907 证券简称:宏华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再审申请人)广西宏华生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宁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旭、覃荣生,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再审被申请人)广西正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举,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柳州市宏华种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利华,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旭、覃荣生,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不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 0205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2 民终 3206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再审。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再审请求:
依法提审本案,撤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 0205 民初 430 号民事
判决书、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 02 民终 320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主要依据:
1、被申请人出租场地及其第一条、第二条种猪生产线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手续、项目竣工环评验收合格手续,造成宏华种猪公司未能依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证件以及相应经济损失,宏华种猪公司合法经营目的未能实现,其出租行为和出租标的物违反法律禁止性和效力性规定,被申请人与宏华种猪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违法无效,被申请人收取租金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
2、二审法院认定标的土地为农用地,而不是建设用地,因而规划部门无权作出规划许可证错误。实际上,该宗地柳国有(2013)第 12119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涉案种猪场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农用地”性质,不存在二审判决所称的不是建设用地,不存在不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报建手续情形,更不存在柳州市规划部门无法和无权作出建设规划许可情形。即使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养殖场也需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报建、审批手续,不存在农用地不用办理报建手续的法外特例情形。
3、被申请人未按政府环保部门环评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建设、验收,扩建第二条生产线后未按政府环保部门批复要求重新办理环评批复手续,导致出租场地至今未通过环评竣工验收,责任在出租方。国家对养猪场的环评实行严格环评
验收合格准入程序,第一条生产线被申请人于 2009 年 12 月 17 日取得柳州市环
保局《柳州市鹧鸪江园艺场 PIC 祖代种猪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柳环审【2009】284 号),该批复要求采取“干法清粪工艺”,但建设单位却按“水泡粪清粪工艺”设计、施工、建设。批复第四条要求“环保设施和措施必须严重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及时向柳州市环保局提出试产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试生产,在试产三个月内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但出租方正康公司未履行“三同时”强制规定、至今未申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第五条明确在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动的,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但出租方在扩建第二生产线时未履行重新报批义务,造成第一条、第二条种猪生产线无法通过和取得环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导致被申请人实际未能提供出租标的物环评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给宏华种猪公司。显然,由于被申请人与其上级公司农投公司未履行法定环评责任,导致出租标的物客观上无法取得和提供项目相关环评手续,过错责任在出租方。
4、若按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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