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8
公告编号:2021-014
证券代码:832910 证券简称:伊赛牛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博爱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
其他负责人:魏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甫幼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名称: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冲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14
2020 年 2 月 24 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以下简称“博爱支行”)
与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41082201-2020 年(博爱)字 0003 号),发放贷款 2000 万元,双方合同
约定贷款到期日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贷款采用信用方式。
贷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造成逾期,要求公司偿还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48175.99 元;
2、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在担保的范围内对其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收到博爱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20 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20,042,500 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5 日收到博爱县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2 月 26 日作出的民
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博爱县支行撤回对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等保全申请。
公司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后,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协商归还贷款本息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审理,
公告编号:2021-014
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银行沟通,努力达成和解,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博爱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3、博爱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4、博爱县人民法院传票
5、博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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