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5
公告编号:2021-040
证券代码:832910 证券简称:伊赛牛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修武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玲玲、侯海新、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基本信息:
名称:修武县犇牛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闪占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鹏、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
名称: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皇甫幼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鹏、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 3 日,修武县犇牛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犇牛养殖”)
与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武农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 950 万元,贷款用途为购架子牛,贷款期限一
公告编号:2021-040
年,约定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 日。年利率为 6.084%,
按月付息,每月 21 日付息;逾期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修武农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因犇牛养殖未按期支付利息及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偿还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应付利息以及依法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犇牛养殖偿还原告借款 950 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判令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1年5月17日收到修武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1)豫 0821 民初 8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与被告犇牛养殖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该笔 950 万元
借款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2021 年 4 月 25 日)到期。
2、被告犇牛养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950 万元及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3、被告犇牛养殖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8000 元。
4、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人对上述本金、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原告借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公司将妥善处理本诉讼,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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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院执行判决结果,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消除给公司财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判决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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