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6-25
公告编号:2021-062
证券代码:832910 证券简称:伊赛牛肉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玉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皇甫幼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2 月 3 日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400 万元,用
于 牛 及 分 割 牛 肉 , 双 方 签 订 了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合 同 编 号
为∶Z2102LN15678009),借款期限为约12个月,利率为年息4.35%,期限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2 月 2 日。同日,被告修武县伊赛饲料有限公司将其位于
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南侧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3 号、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4 号;房产证号∶豫(2021)
公告编号:2021-062
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5 号-0000467 号〉抵押给原告,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 C2102O3MG4189637),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依法取得了该土地及房产的他项权利证,证书编号为∶ 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0266 号,原告对该土地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但目前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在他行贷款已经出现逾期,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
依据合同约定,原告于 2021 年 2 月 20 日向被告送达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各被告履行偿还义务,截止目前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 1400 万元,
合计利息 16916.67 元整(含罚息、复利,自 2021 年 2 月 8 日开始欠息,暂计
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修武县伊赛饲料有限公司以位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南侧的土地房产〈土地证号∶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3 号、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4 号;房产证号∶豫(2021)修武县不动产权第 0000465号-0000467 号〉对 140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土地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在各自债务范围内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收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
(2021)豫 0802 民初 896 号 ,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河南伊赛牛肉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 14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有权就被告修武县伊赛饲料有限公
公告编号:2021-062
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南侧(华芳路北侧)的土地及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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