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17
公告编号:2025-012
证券代码:832915 证券简称:汉尧碳科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邮件回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选取仲裁员。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北毅信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新朝
法定代表人:张新朝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公告编号:2025-01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收到了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转递的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
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河北毅信联合节能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信联合基金”)与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工程”)以及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尧碳科”)共同签署《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毅信联合基金向汉尧工程增资人民币 8000 万元,认缴汉尧工程新增注册资本
816 万元,其中 816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另外 7184 万计入“资本公积”。
因汉尧碳科系汉尧工程的控股股东,同日,三方还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承诺净利润”和“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第二条对“股份回购”进行了具体约定,第 2.1 条:如遇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第 2.1.2 条“丙方 2018
年-2020 年合计未完成净利润 13500 万元。”第 2.1.3 条“乙方持有的丙方的股份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被上市公司收购。”第 2.2 条约定了股份回购金额的计
算方法:“回购金额=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自基金实缴出资之日起至退出期汉尧工程实现的累计净利润 x基金持有汉尧工程股权比例)”。第 2.5 条约定了回购期限:“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要求回购股份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第 2.6 条约定了逾期回购的利息:“超过上述期限不予回购或未付清回购价款的,每超过一天应将其尚未支付的回购金额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单利偿还乙方。”
同日,被申请人张新朝还向申请人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书》,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对“增资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合伙企业本金及收益、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的回购义务”向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5-012
限公司回购申请人持有的河北汉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7.38%的股权,并按“基金实际投资金额+投资期所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计算的金额支付回购款,截至
2022 年 1 月 8 日回购期届满日计算的回购金额暂计为 89025163 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直
至实际付清回购价款之日的违约金,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暂计 45669908 元(违
约金计算方法:以未付的回购价款 89025163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至实际
付清之日按日万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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