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2915 证券简称:汉尧碳科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对外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以下称“《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及《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的交易价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及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能按照股转公司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转公司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股转公司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密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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