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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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366
当事人:
刘通生, 男, 1956 年出生, 时任 ST 京健康董事会秘书。
赵艳芳, 女, 1972 年出生, 时任 ST 京健康财务总监。
经查明,刘通生和赵艳芳在 ST 京健康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违规事项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
ST 京健康挂牌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徐耀东控制的企业先
后以不同形式占用挂牌公司 5 笔资金,构成关联交易,在发生
时均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以上事项涉及金额为 3, 695 万,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54.21%。具体事项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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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18 日,唐山京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 ST
京健康借款人民币 197 万元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京东医疗借款
人民币 795 万元,属于占用公司资金,上述两笔借款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归还; 2016 年 8 月 18 日, ST 京健康的全资子公司京
东医疗为关联方唐山京东医院支付购买药品的货款垫付人民币
1, 720 万元,属于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 2016 年 12 月底,
ST 京健康向唐山京东实业集团运营管理中心支付现金 20 万元,
属于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唐山超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 2017 年 2 月 28 日分别向 ST 京健康借款 40
万和 23 万,属于占用公司资金,上述款项均已归还; 2016 年 5
月 19 日 ST 京健康用金额 900 万元的定期存单为唐山金昌商贸
有限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收款人为唐山京
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质押物定期存单于 11 月 18 日被中国
工商银行滦南支行强制卖出,属于占用公司资金。
二、信息披露违规
ST 京健康在以上 4 笔对外担保、 5 笔关联方资金占用发生
后,未在两个转让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 4 笔因违规对
外担保引起的重大诉讼涉及金额共计 14, 318 万元,每一笔诉
讼的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均超过
10%,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以上事项全部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补充披露,并在 2016 年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
具体重大诉讼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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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28 日,王淑静以未按时归还借款 5000 万元为
由控告唐山京东医院,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之一;
2016 年 9 月 26 日,北京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以未按时支付融资
租赁款 3818 万元为由控告唐山京东医院,公司作为抵押担保人
一并列为被告之一; 2016 年 6 月 14 日,石亚军以未按时归还借
款 1000 万元为由控告徐耀东、崔国玲,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一
并列为被告之一; 2016 年 11 月 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石家庄分行以未按时归还借款 4500万元为由控告唐山惠康医
药商场连锁有限公司,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一并列为被告之一。
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通生对信息
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第 1.5 规定,时任财务总监赵艳芳对关联交
易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通生、财务总监赵艳芳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业务规则履行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义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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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告诫你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
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
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个转让日内,
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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