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07
公告编号:2018-003
证券代码:832916 证券简称:ST京健康 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涉诉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4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玉双诉
讼被告唐山京东医院、被告徐耀东、被告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并向公司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18)冀02民初128 号】等文件。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当事人
原告:赵玉双
受理机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1:唐山京东医院
负责人:徐耀东
被告2:徐耀东
被告3: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
被告4: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8-003
法定代表人:徐耀东
以上被告1和被告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机构为:葛怀灵,河北李
香民律师事务所。被告3和被告4诉讼代理人及所属机构为:王华鹏,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包产,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诉讼情况
2007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1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
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计金额为5500万元。被告1系个人独资企业,被
告2作为投资人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3和被告4与被告1人格混同,因此,被告3与
被告4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被告唐山京东医院偿还本金5500万元并按照年利
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
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徐耀东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责任。
3、原告请求: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的《民事裁定书》【(2018)冀02民初128 号】,裁定如下:查封、
冻结唐山京东医院、徐耀东、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666301元或等额财产。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告编号:2018-003
本公司无其它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可能对公司财务方面有一定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可能会对公司净利润造成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赵玉双民事起诉状
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7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