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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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57号
二○一八年七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0757号
致: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的京东健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京东健康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京东健康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于2018年7月10日召开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6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系统披露平台发布了《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会议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于2018年7月10日上午9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徐耀东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7名,合计持有股份56,925,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9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
7.《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资产抵债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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