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12
公告编号:2019-014
证券代码:832916证券简称:京东健康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1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7月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玉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玉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唐山华佗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公告编号:2019-014
姓名或名称:徐耀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唐山京东医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与赵玉双民间纠纷案原告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一审判决事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发布的2019-011号公告)
2007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唐山京东医院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累计金额为5500万元。被告京东医院系被告徐耀东个人独资企业,徐耀东作为投资人对京东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审原告认为,我公司及唐山华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京东医院人格混同,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9年3月18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京东医院偿还原告赵玉双本金53709820.3元,并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日止,以本金10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以本金25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本金45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本金5500万为基数,按利率24%支付利息;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以本金5370982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二、被告徐耀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唐山京东医院不能清偿时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三、原告赵玉双对被告徐耀东提供的担保财产,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
公告编号:2019-014
定享有质权,原告赵玉双可就上述财产依法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赵玉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二审未开庭,暂未获知诉讼请求及依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7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立案,判决结果如下:
目前还未开庭,尚未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目前还未开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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