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23
公告编号:2019-015
证券代码:832916 证券简称:京东健康主办券商:华融证券
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陆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陆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姓名或名称:徐耀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耀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15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公司实际控
制人徐耀东与王陆夷民间借贷纠纷案(卷号:2019 京 0102 民初 22563 号)将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开庭审理。
2016 年 3 月 18 日,王陆夷与徐耀东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徐耀东向王陆
夷借款 17700000 元,约定由徐耀东以其持有的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的贰佰捌拾万股股票及其派生权益为该笔借款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现实债权的费用提供质押担保且由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对徐耀东在《借款合同》项下
的还款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借钱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借款年化利率 36%。若徐耀东违反合同约定则按借款金额的 0.1%
(相当于年利率 36%)向王陆夷支付违约金。截止诉讼受理日,徐耀东未偿还该笔借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
1、 请求判令徐耀东向王陆夷偿还借款本金 17700000 元人民币。
2、 请求判令徐耀东向王陆夷支付期内利息(自 2016 年 2 月 16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以诉讼请求第 1 项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币固定年利率 36%计算),共
计 5664000 元人民币;
3、 请求判令徐耀东向王陆夷支付违约金(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以诉讼请求第 1 项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本金的 0.1%计算),现暂计算 2019
年 3 月 15 日,共计 14230800 元人民币;
4、 请求判令徐耀东向王陆夷支付本案的律师费 150000 元人民币;
5、 请求判令徐耀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6、 请求判令唐山京东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未开庭,暂未获知诉讼依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8 月 16 日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作出的立案,判决结果如下:
目前还未开庭,尚未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19-015
目前还未开庭,尚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财务方面未受到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王陆夷民事起诉状
二、北京市西城人民法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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