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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顶峰影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832927 证券简称:顶峰影业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2 日第四次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公告编号:2025-022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及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于需要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负责对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进行登记,相关登记审批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2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顶峰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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