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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5 15:34:43 股吧网页版
雷石集团: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 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 能力或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披露的其他
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监事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九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请文件,包括不限于公司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及债券监管部门及市场自律组织等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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