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3 人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为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3 人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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