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会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
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有关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设置)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并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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