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以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股权类投资,重大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权投资(含出资单独设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参股、收购兼并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其他企业的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三)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房屋等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
(四)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各项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
(二)遵循审慎、安全的原则,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控制风险;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根据各部门职责,负责投资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投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提出调整建议等。公司可根据投资情况,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公司应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编制和调整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投资的协调管理,对投资项目实施指导、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估。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逐级报告;
(三)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效益评估,并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管理、实施。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资金及涉税事项处理,投资相关财务数据的提供,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对投资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管理,提高对外投资决策效率,对本制度第二条所指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审批权限如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