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办理验资手续,应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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