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2929 证券简称:雷石集团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
券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
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资金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珠海雷石原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日常资金的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若出现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准确确认、记录关联方交易业务,及时出具
关联交易的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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