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0-18
江苏徕兹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江苏徕兹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若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公司可结合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公司必须按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责任追究、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不同募投项目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时,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
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九条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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