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936 证券简称:万达重工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郑州万达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当新设银行账户作为募集资金账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其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通过;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批准;
(五)总经理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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