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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1:18:21 股吧网页版
宏达印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宏达印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广东宏达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

BEIJING CHINA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广东宏达印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5)005023 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广东宏达印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印业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5)004269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一一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指南确定公司 2024 年财务报表审计重要性水平。基于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选取的基准为“营业收入”,根据职业判断为该基准确定的百分比为0.75%,计算结果为 13.5 万元。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如附注 5.4 其他应收款所述,宏达印业公司存在以库存现金支付给公司员工的借款,该借款金额为 246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 14.17%。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及现金的最终流向,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一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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