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03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9 月 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9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蔡永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国明,该社职员、张晓燕,该社职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吴灼、朱丽燕、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袁美玉、朱潮、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乃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丽燕(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灼(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袁美玉(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2014年8月6日与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
号为 HT9060330140004249 的《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止,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 14,000,000 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
分次发放贷款,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本金 的确定期间。借款用途为购买农产品,本合同贷款月利率为 8.313‰,按月结息, 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如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月利率 12.4695‰计息, 每笔贷款的金额、利率、用途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2014 年 8 月 6 日,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编号为 DB9060321140000627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福建省方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福鼎市双岳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国有工业用地(面积 38,431 平方米)土地
使用权【权属证号:鼎国用 2014 第 02373 号】为福建省好口福食 品有限公司与福鼎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上述《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全部借款债务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同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 DB9060321140000627-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吴灼 、朱丽燕、袁美玉、朱潮、朱乃安签订合同编号为 DB9060321140000627-3《最高额保证合同》,福建省平安机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吴灼、朱丽燕、袁美玉、朱潮、朱乃安均自愿为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与福 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的上述《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的全部借款债务 向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同意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 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
费、差旅费、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按合同约定,2014 年 8 月 7 日,福鼎市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向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 2,5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月利率 8.313‰,用途为购买农产品,按月结息;2014 年 8
月 8 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 4,0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至 2016 年 8 月 5 日,月利率 8.313‰,用途为购买农产品,
按月结息;2014 年 9 月 1 日,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发放
贷款本金 7,500,000 元,借款期限自 2014年 8月7日至 2016 年8月 5日,月利率 8.313‰,
用途为购买农 产品,按月结息。三次共计发放借款本金人民币 14,000,000 元后,没有按合
同约定按时履约付息,截至 2017 年 7 月 20 日,结欠逾期借款本金 13,997,566.17 元及
利息 1,924,965.21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福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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