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7
公告编号:2020-006
证券代码:832946 证券简称:ST 白茶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梁海涛(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职员、项莉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事务所执业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吴灼、朱丽燕、吴惠云、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安市惠鑫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朱丽燕(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吴灼(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吴惠云(福安市惠鑫工贸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0-006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吴灼、朱丽燕、吴惠云、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好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安市惠鑫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主张的下列事项予以认定。一、借款合同名称:《借款合
同》。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23 日。三、借款人:吴灼、朱丽燕。
四、借款本金:1310000 元。五、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志 2017 年 5
月 25 日。六、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七、借款利率:合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 4.75%)上浮 40%确定为年利率 6.09%。八、罚息、复利约定:本合同逾期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本合同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乙方对甲方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直至甲方清偿本息为止,对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九、违约金约定:甲方违约的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 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十、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十一、保证合同名称:《保证合同》。十二、保证合同签订时间:
2016 年 6 月 23 日。十三、保证人:吴惠云、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好
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福安市惠鑫工贸有限公司。十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十五、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十六、保证范围:编号为 129032016002604 的《借款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全
部债权(包括或有负债)。十七、放款日期:2016 年 7 月 31 日。十八、实际到
期日期:2017 年 7 月 20 日。十九、逾期还款日期:2017 年 7 月 20 日。二十、
欠款最新截至时间:2018 年 10 月 31 日。二十一、欠款本金:443486.3 元。二
十二、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136775.08 元。二十三、违约金金额:22174.32元。二十四、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 5000 元,保全费 300 元。
公告编号:2020-006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吴灼、朱丽燕、吴惠云、福鼎
白茶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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