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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8 15:36:07 股吧网页版
益盟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
关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
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 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益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上述人员离职无人
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
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条 公司及下列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公司不得利用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董事会应每季度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自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露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立即公告。

(五)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及其
他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首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 或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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