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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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细则并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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