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细则并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
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多笔募集资金的,应分别独立设立专项账户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1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 不得用于其他《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根据《公司章程》、《益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益盟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十三条 以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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