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6:13 股吧网页版
益盟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相
关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
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现任监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说明理由。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细则,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会秘书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