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取消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细则并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 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
(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视情况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三) 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 产权关系明确;
(五)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四章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
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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