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2950 证券简称:益盟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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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盟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益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益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以及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
督职能。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席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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