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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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9】第0203号
致: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的《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7日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908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更生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16名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5月1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13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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