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7 15:54:21 股吧网页版
七丹药业: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2955 证券简称:七丹药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云 26 民终 789 号。“重药公司的
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4

法定代表人:杨朝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华医联合(重庆)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兵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麻栗坡县童心三七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周枫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紫嘉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云南三七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陈建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9 月 15 日,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原告,
以下简称“重药公司”)与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三七原料购销合同》,约定七丹公司向重药公司采购三七剪口 235 吨,含税单价 20 万元/
吨,金额 4700 万元,交货日期 2024 年 2 月 28 日。

2024 年 11 月 20 日,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文山
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7,761,53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1,341,326 元,合计 39,102,864 元。

2025 年 5 月 16 日,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7,310 元,由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

公告编号:2025-024

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原告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述请求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4)云 2601 民初 8640 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原告认为原审判决错误,本案实际履约交货数量,以及各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等基本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该案经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做出一审判决(云南省
文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云 2601 民初 8640 号):“驳回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7,310 元,由重庆医药集团药特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经文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提交上述状,经由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作出民事
判决书(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