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955 证券简称:七丹药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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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还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向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审议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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