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6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2958 证券简称:艾芬达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召开,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拟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申请获得通过。2025 年 6 月 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公示《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拟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终止挂牌。
二、终止挂牌后的安排
终止挂牌后,公司将完成公司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公告编号:2025-024
板的上市。
三、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挂牌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除外”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3.1 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前,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同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一并审议披露,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公司属于该除外情形,无需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四、股票停复牌安排
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
票已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起停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
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因此,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在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在原“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内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停牌类别的基础上,增加“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停牌类别,并依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正峰、郑静、张露芳
202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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