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证券代码:832958 证券简称:艾芬达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醒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信息等
资料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于2023年4月2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审议会议结果,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5 年 6 月 13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示《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现需要各位股东确认股票原值(限自然人股东)、提供关联方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等事宜,为有效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进程,充分有效地保证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对全体股东提示如下:
一、请自然人股东尽快申报股票原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成本原值(即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按上述通知规定,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未申报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规定以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 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
及合理税费。
根据财税[2011]108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新上市的公司限售股
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 20%的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鉴于上述规定,请各自然人股东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无论是否申报股票原值,均需亲自签署《自然人股东股票成本原值登记告知函回执》(见附件 1)。如需申报,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自然人股东亲自签署的《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的说明》(见附件 2);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价款凭证、股权转让协议、个税缴纳凭证等;所持股份涉及二级市场交易的,请提供本人账户对艾芬达股票(832958.NQ)的全部交易流水(包含买入、卖出、大宗交易等)。相应交易流水可由开户本人携带身份证至开户券商营业部柜台办理。交易流水应显示但不限于股东姓名、股东账号、证券余额、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日期、交易方向、成交数量、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佣金、过户费、印花税、收入金额、付款金额、其他费用等。纸质版本请加盖券商营业部柜台业务章。
请自然人股东将上述资料的签字版扫描件及 word 版发送至公司邮箱
“zqb@avonflow.com.cn”,并将原件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前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邮
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等方式交付至公司,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 97 号,联系人:范晓光,电话:0793-8461303。
鉴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新上市公司股份初始登记完成后不再接受持股成本原值和鉴证报告的申报,故特别提示需申报个人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相关资料或根据要求补充提供的必要资料送达(邮寄方式以签收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上述申报或无法提供完整资料的自然人股东,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二、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根据上述要求,请全体股东提交关联方信息以便主承销商进行核查。其中若股东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请提供管理人关联方信息。
全体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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