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发布
了《凯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永林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962.62 万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6%。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包括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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