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972 证券简称:中能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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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尚需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黑龙江省中能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
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
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单笔贷款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一年内累计贷款金额超
过 20000 万元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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