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公告编号:2020-009
证券代码:832975 证券简称:新凌嘉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
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 2
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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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到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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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八条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
各项。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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