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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7 16:31:12 股吧网页版
新凌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2975 证券简称:新凌嘉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无法回避,可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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