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2975 证券简称:新凌嘉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或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意见,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由董事长签署后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工作。公司未聘任董事会秘书时,由信息披露负责人行使董事会秘书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