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7
证券代码:832975 证券简称:新凌嘉 主办券商:大同证券
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新凌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五)
向监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七)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在根据上述第十二条进行审核后,财务部应当将审核意见向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汇报。
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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