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2985 证券简称:熊猫传媒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熊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至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熊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重庆熊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熊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重庆熊猫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份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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