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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00:41 股吧网页版
牡丹联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32987 证券简称:牡丹联友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牡丹联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的 合法权益,将所有对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公布于众,并防止重要信息在公告前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进行充分的 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向股转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及时将最新资料向股转系统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股转系统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股转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股转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股转系统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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