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2989 证券简称:鑫博技术 主办券商:中天国富证券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沈阳鑫博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
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会有权在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聘请中介机构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0%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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